当前位置:首页> 科技示范 |
| · 杨陵区重点项目完成投资计划 [点击:4559] | |
| · 陕西农林科技卫视正式启动 [点击:2456] | |
| · 宝鸡综合实力全国排名提升8位... [点击:1800] | |
| · 陕西省农业厅王宏厅长一行来杨... [点击:1509] | |
|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陕西人民广... [点击:1496] | |
| · 高考各批次录取时间确定 一批... [点击:1126] |
-
国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2008-07-14 10:03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记者韩洁、罗沙)
上一条: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前实现覆盖全国 下一条:农业部: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防患未然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 国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 07/10 08:43
- 版权声明
- | 使用条款
- | 隐私声明
- | 网站地图
- | 关于我们
- | 站长统计
- | 网站简介
- | 业务联系
- | 协同办公
- 主办单位: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新闻热线:15829338737
- 地 址:陕西 杨凌新桥北路 政务大厦 电 话:029-87036900 E_MAIL:ylgov@yangling.gov.cn
- 技术管理: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 媒体支持:杨凌电视台 农业科技报 杨凌时讯
- 管理电话:029-87031111 029-87030809 传真:029-87030809
- 陕ICP备05010052号









当前位置: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