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技示范
../newspic/7138.jpg
杨凌第一高楼今日封顶
../newspic/7073.jpg
杨凌签订首个超百亿合作项目
../newspic/1604.jpg
奥运火炬杨凌段传递起跑仪式全纪录
../newspic/0079.jpg
杨凌聚粮面业公司隆重开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2008-07-18 11:48 徐恒杰  中国畜牧兽医报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减免税政策: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作为由农民自愿组建,围绕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代表社员与外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农民合作社还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金融支持。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财政、税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

      该《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一条:2008上半年全国农产品生产价格同比上涨22.9%
    下一条:中国农民财产权利实现步伐明显加快

    页面功能 【字体: 关闭窗口

  • 版权声明
  • | 使用条款
  • | 隐私声明
  • | 网站地图
  • | 关于我们
  • | 站长统计
  • | 网站简介
  • | 业务联系
  • | 协同办公
  • 主办单位: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新闻热线:15829338737
  • 地  址:陕西 杨凌新桥北路 政务大厦 电 话:029-87036900 E_MAIL:ylgov@yangling.gov.cn
  • 技术管理:杨凌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  媒体支持:杨凌电视台 农业科技报 杨凌时讯
  • 管理电话:029-87031111 029-87030809 传真:029-87030809
  • 陕ICP备0501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