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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须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2008-10-09 10:49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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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重要决定。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土地流转具有 双刃剑 效应,一方面土地流转可向少数大资本手中集聚,就会产生两极分化,这条流转路线应是我们必须归避的;一方面适当的土地流转可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户联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能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条路线应是国策选择。笔者认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制度,才能保障土地流转向着农民共同联合协作生产方向发展,才能避免因土地流转带来资本兼并。

         

        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有利于土地流转得到实现
         

        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的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抵押、担保等交易活动。建立社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就可通过融资活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为承租人和转让人提供贷款支持,从而实现土地流转。如,老王需要融资10万元,用土地经营权做抵押,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就可为老王办理贷款,如果没有金融制度支持,老王融资就很难实现。再如,老李将土地转让小李,需要一次性支付转让款20万元,而小李只有现金10万元,这样小李就可将自己的土地权向合作金融组织抵押贷款10万元,从而实现土地流转。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弥补商业银行土地流转交易瓶颈
         


         这些年农村贷款机构为什么不准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呢?是因为这种抵押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为了避免这种交易麻烦,各家机构普遍采取不介入政策。而发展社区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就可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双方交易,并能取得平等的议价能力,这是因为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向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一旦不还,社区组织就可将农户土地收回,再由社区组织经营或发包其他农户经营,这方面的成本是极其低的。这里的原理是,商业银行只有合同的硬约束,而没有软约束,社区金融组织软约束的力量是非常强的。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维护农民流转权益
         

       分散的农户与高度商业组织化的银行交易,必然是被动的和处于弱势的谈判地位上,没有博弈的资本,没有平等议价权。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原则性与灵活性能够充分结合,从而实现公允的市场交易机制。如老王到农村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10万元,款到期后老王手头没有现金,而存有30头育肥小牛,此时农村商业银行就会逼迫老王出售小牛变现还贷,否则就会收购土地经营权,这样老王就不得不提前变现。同样,老王向社区合作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老王存有30头小牛,合作社就会根据王老实际情况,给予贷款展期,支持老王在最好的市场时机出售,再归还贷款,这样既有信用保证,又扶持了老王发展,老王发展就体现了合作社发展,老王会将更多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又可增加贷款需求支持合作社发展。再比如,老王土地贷款20万元,后来受灾创业失败,农村商业银行就会直接收购老王土地经营权,此时,合作组织就可贷款老王20万元,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合作社经营王老土地,待老王创业成功,对土地又有需求,就可向合作社购回土地,这样老王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保护。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国家对土地流转的引导
         

    土地流转盲目地按照市场自由配置资源进行,将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土地流转朝着有利于农村共同发展道路前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直接与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结合,通过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再贷款,就可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农户土地的流转,形成农民联合所有,合作社经营土地的主体。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农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一方面促进了土地一定规模的集约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财政直接扶持提供了项目和组织载体。比如一个村有土地1万亩,每亩土地经营权利1万元,农村合作金融就可将农户向合作金融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向中央银行再抵押融资,假设全部抵押,这样农村合作金融就可融资1亿元,这1亿元融资就可推动农民向联合生产方向过渡发展,从而为农业现代发展奠定经济基础。如果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国家对土地引导就会减弱或丧失控制能力,如商业银行向农户抵押贷款1亿元,出现灾害,暂不能归还贷款,商业银行就会收购土地经营权,出售给农业资本企业,农民就会永远成为打工者或流动人口,就不能通过发展合作组织不断壮大自己。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生产关系调整,促使土地流转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通过资金联接,将农户的生产关系紧密地联合在一起,这种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将促进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对于进城农户转让土地,合作组织可以收购;对于临时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合作社可以长期租赁经营;对于需要联合生产的农户,合作社可以组织入股经营等等。这样,通过金融制度支持和合作组织保护,就可实现:一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二级经营体制,如合作社制定统一生产技术标准,按农业标准进行分类、按标准进行加工等。村村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允许合作社在一定区域内的联盟,就会形成有标准、有规模的现代农业,形成一、二、三产,即农业、购销、加工一体化发展的组织形成,此时,管理可委托社会职业经理人进行,由农民控制一体化组织发展权益。二是形成土地入股经营的农业新型组织,变迁到社会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只有通过金融制度支持,和合作组织引导,才能保证土地流转既符合农业现代发展方向,又符合农民共同利益发展要求。随着这种现代新型组织的发展与联合,新的农村城镇就会发展起来,二、三产业将更进一步吸纳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资本逼迫放弃土地。
    (作者系农村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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