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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2008-03-04 11:58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其他流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须履行如下义务:
1、出门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达现居住(工作)地37日内,主动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到达现居住(工作)地45日内,主动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回寄现工作(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对于未绝育的已婚育龄妇女,除适用以上三项规定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出门前在当地计生技术服务中心落实相应的节(绝)育措施;
2、出门前与户籍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3、每季度主动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三查(包括环情、孕情、病情检查);
4、每季度20日前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返乡三查;
5、在流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或换验二孩生育证明;
6、在流动期间,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二、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享受的基本权利
1、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包括免费进行计生培训与咨询、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每季进行三查及获得其他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2、享有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免费落实计生手术的权利;
3、凭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身份证,享有现居住地相关部门的帮助。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办证人主动向所在单位(村)计生组织,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2、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和本人1寸照片2张,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婚女性在办理婚育证明时,还须出具节(绝)育证明和其他计生证件;
4、流入人口中的男性和已绝育的女性,在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清楚完整的情况下,且固定居住一年后,可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一条:035 妇幼保健常识 下一条:033 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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