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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申办程序 2008-03-04 14:14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一、申请条件
凡持有我区农村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1、年满60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各类残疾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3、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办理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街道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村民申请五保待遇时,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申请时,可由村组或其他村民代替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乡(镇)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村民,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落实五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五保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
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4、五保对象死亡后,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上一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者救助 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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