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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医疗救助申请 2008-03-04 14:19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区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经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家中因有重残疾、危重病人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造成当年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上述人员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工伤等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首先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由区民政局核发《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此卡每人每年可享受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购药。
(二)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医保中心等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病种,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事中或事后救助。
1、事前救助。
对于上述对象中患大病、重病无力预交住院费的,根据救助对象具体情况,经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按程序审批后预付标准为800-6000元的医疗事前救助资金,出院后按事后救助办法及标准进行救助。2、事中救助。
对于上述对象在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特别困难的大病重病人员,可视病情先支付部分医疗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事后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报销后,自负部分全额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区医保中心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个人负担的一次性医疗费的30%,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元。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个人负担的40%,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对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增加5-1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救助对象的数量及医疗费实际支出数额适当调整补助标准。(三)临时医疗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人群及特殊困难群众,患有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经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对个人自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照25%的比例予以救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五)核算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 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治疗费用(含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由职工首先自负部分费用);
2、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3、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4、参加各种商业保险,保险单位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制,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1、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年初由区民政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助范围提出对象名册,核算资助金额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大病、慢性病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2)《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杨陵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杨陵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待证》复印件;
(3)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病史资料及诊断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日常救助实行村、乡、区民政局三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由村、乡初审、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大病、慢性病日常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度与其结算,拨付资金。救助金额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
大病、慢性病日常医疗救助半年申报一次,救助对象在每年五月、十一月申办享受下半年或下年日常医疗救助待遇。
(二)大病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事前救助。
救助对象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审核、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其具体情况,核定救助金额,给定点医疗机构划拨资金。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应注意掌握费用总额,超过区民政局核定救助额度的部分,由救助对象自负。
2、事中救助。
由本人申请,乡镇办初审,区医疗救助办在接到初审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3、事后救助。
事后救助在其办理出院手续后随时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有关单位已报销的证明等有关材料由村、乡初审、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受助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明白卡或区医保中心报销证明,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审核公示后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将用款报告报财政局,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办),支付给受助对象。
(四) 慈善医疗援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的病例材料、医疗费发票和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等,向区慈善协会提出申请,区慈善协会核查后,按照慈善协会章程,视其情况予以适当援助上一条:052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 下一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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