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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劳动能力鉴定 2008-03-04 14:38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及审理程序
办理程序
具体事项
申请
符合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2、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3、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
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
2、按规定填写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决定。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如复印件须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等诊疗资料。6、供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拟被鉴定人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受理。
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收费标准
200元/人.次
联系方式
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侯振锋 (029)87036917
宗 辉 (029)87036685
已是首条 下一条:044 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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