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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出台规范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 2008-01-09 09:06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9-87421392
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29-87627202
咸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29-33558268 12333
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1-2492511 2492501
榆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2-3832956
渭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3-2109120
商洛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4-12333
安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5-3283601
汉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6-2626607
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7-3652464
铜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9-3183586
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29-87036915
从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年关将至,为了切实保护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和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办法》及《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和规章,防止个别企事业单位突击“裁员”和拖欠、克扣农民兄弟的血汗钱,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就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和案件办理工作,发出通知。
确保劳动者投诉畅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举报投诉接待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应创造条件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认真负责地做好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设立缩位举报投诉电话和开通网上举报投诉,拓宽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使维权工作更加便民高效;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探索建立我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鼓励和奖励举报行为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确保劳动者投诉受理时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时效,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对已经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对在法定调查取证时效范围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精神,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履行职责要追究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尤其要坚持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不得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在编并经过培训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办,对执法主体不当的情况,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因执法主体不当而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坚持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每年一月、二月和十二月的每个工作周的星期一,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都要到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举报投诉的劳动者,对举报投诉材料及时审查,快速立案,尽早结案,确保结案率。
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监察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季度分析和重大案件上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及时协调处理。上一条: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 下一条:农业部发布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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