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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8-01-25 09:16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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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24日召开的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至月底前,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全部取消周六、周日休假,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1月底前发放到位。并对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基本养老金60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分为两大部分: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六个档次进行调整,即: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后不足680元的,补足到6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700元至800(含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不足775元的,补足到77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870元的,补足到8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965元的,补足到9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060元的,补足到1060元。

      同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以体现效率因素。在此基础上,对2007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分三档再适当增加养老金,以体现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即:退休人员年龄在70(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职人员年龄在7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对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再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同时,对年龄在70岁以上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50元,即:退职人员年龄在70(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普遍调整后,对以下人员再给予倾斜: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3、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1月底前要确保普调部分发放到位

      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将普调部分和除原工商业者之外其他倾斜群体增加的养老金在1月底前发放到位;确保退休人员的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加快对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的认定工作,按照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工商业联合会文件规定,组织申报认定,尽快将这一群体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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